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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阿里多人被吊销驾驶证 1人被终身禁驾

天上阿里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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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惩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大力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阿里各级公安交警不断加大对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依法对醉驾、驾驶报废车、涉嫌交通肇事罪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终身禁驾的处罚,现对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36人和被终身禁驾吊销驾驶证的一名驾驶人进行曝光,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牢记安全,守法驾驶。

交通肇事逃逸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2021年7月2日2时10分,仁某驾驶牌号为藏FF6XXX的小型汽车行至鲁仁路(317国道离改则县城往物玛乡方向3公里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民警当场查获。

醉酒后驾驶车辆被依法吊销驾驶证

1.2022年10月26日22时18分许,改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改则县公安局移动路警务站报案称:“我站执勤民警在改则县移动西路例行检查过往车辆时,发现渝AK7XXX号牌小型轿车驾驶员李某身上闻到酒气,要求交警大队赶赴移动西路调查此事”,接报后我大队组织警力、安排警车前往移动西路,现场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确认其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2022年2月17日5时26分,白某驾驶牌号为藏FD0XXX的小型汽车行至国网路扎日南木措丁字路口,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3.2023年5月18日10时26分,多某驾驶牌号为藏D0XXXX的小型汽车行至格桑路,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4.2023年3月1日20时20分,次某驾驶牌号为藏D0VXXX的小型汽车行至河北路与那布路十字路口,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5.2023年7月21日22时48分,罗某驾驶牌号为渝ABKXXX的小型汽车行至移动路,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6.2023年1月14日1时35分,索某驾驶牌号为藏GN7XXX的小型汽车行至电信路,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7.2023年6月17日5时20分,普某驾驶牌号为藏FN1XX的小型汽车行至文化路与移动西路交叉路口,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8.2023年10月27日23时43分,顿某驾驶牌号为藏FE7XXX的小型汽车行至北京路,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9.2023年10月27日11时8分,甘某驾驶牌号为川F67XXX的小型汽车行至先遣路,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10.2023年11月22日23时40分,嘎某驾驶牌号为豫K52XXX的小型汽车行至河北大街与教育路十字路口往北450米处,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11.2023年9月2日9时10分,罗某驾驶牌号为藏EM1XXX的小型汽车行至河北大街北段50米处,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12.2023年8月7日6时35分,格某驾驶牌号为藏FE5XXX的小型汽车,在日土县城河北大街与教育路十字路口50米处,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13.2023年6月23日23时26分,次某驾驶牌号为藏FB8XXX的小型汽车行至象雄路与帕拉路丁字路口10米处,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14.2023年10月8日0时10分,王某驾驶牌号为青AL8XXX的小型汽车行至河北路与团结路丁字路口,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15.2023年8月4日23时16分,朱某驾驶牌号为川E87XXX的小型汽车行至团结路与帕拉路十字路口30米处,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16.2023年6月22日18时58分,狄某驾驶牌号为甘AV8260的小型汽车行至565国道115公里900米处,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17.2023年4月1日22时53分,札达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案称:有人在团结路(民俗一条街)金鑫娱乐场所门前涉嫌酒驾,请求出警。接到指令后,立即组织民警前往案发现场,将涉案嫌疑人田某带回帕拉路警务站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确认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18.2023年3月13日0时38分许,接札达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札达县象雄路与土林路丁字路口20米处,有一起交警事故,请速派警处理,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驾驶员嘎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带到交警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确认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19.2023年10月8日0时10分,王某驾驶牌号为青AL8XXX的小型汽车行至河北路与团结路丁字路口,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20.2023年8月17日22时59分,旦某驾驶牌号为藏DR7XXX的小型汽车行至564国道9公里50米处,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21.2023年6月14日0时41分,闫某驾驶牌号为川JC0XXX的小型汽车行至平安路与陕西路十字路口,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22.2023年10月20日18时30分,次某驾驶牌号为藏FB2XXX的小型汽车行至滨河北路祥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23.2024年3月28日0时30分,确某驾驶牌号为藏FE9XXX的小型汽车行至玉多路,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24.2024年3月24日1时33分,达某驾驶牌号为藏FN5XXX的小型汽车行至文化路,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依法吊销驾驶证

1.2023年3月19日13时15分,高某驾驶牌号为川AT2XXX的小型汽车行至219国道4011公里300米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行为,发生重大事故,被民警当场查获。  

  

2.2023年10月4日12时44分,王某驾驶牌号为甘AK7XXX的小型汽车行至219国道3728公里150米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行为,发生重大事故,被民警当场查获。

  

3.2022年4月2日09时许,张某驾驶粤S14XXX牌号车,从萨嘎县出发前往阿里地区机场,车辆行驶至216国道3164公里183米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行为,发生重大事故,被民警当场查获。

  

4.2022年1月6日11时16分,余某驾驶牌号为川E2AXXX的小型汽车行至平安路与陕西路500米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行为,发生重大事故,被民警当场查获。

  

5.2022年5月17日16时5分,尚某驾驶牌号为陕USWXXX的小型汽车行至219国道3946公里600米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行为,发生重大事故,被民警当场查获。

驾驶拼装或达到报废车上路行驶被依法吊销驾驶证

1.张某驾驶牌号为藏FA6XXX的小型汽车,实施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2.马某驾驶牌号为藏A90XXX的小型汽车,实施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3.刀某驾驶牌号为藏FH9XXX的小型汽车,实施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4.苏某驾驶牌号为藏FE5XXX的小型汽车,实施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5.申某驾驶牌号为陕A2NXXX的小型汽车,实施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6.旺某驾驶牌号为藏AE8XXX的小型汽车,实施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被依法吊销驾驶证

2023年5月25日9时11分,吴某饮酒后驾驶藏FT00XX小型轿车沿国道21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655公里处,被噶尔县公安局八公里检查站值班民警查获。

驾驶证被吊销

除了以上列出的情形外

若出现下面21种违法行为的话

驾驶证也会被吊销


吊销驾驶证的12种违法行为


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

5.饮酒或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

6.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

7.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8.饮酒驾车被处罚,再次酒后驾车的;

9.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0.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1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12.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的9种违法行为


1.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驾驶证的人驾驶;

2.把机动车交给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

3.把机动车交给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

4.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5.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6.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申请人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7.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申请人学习驾驶证明过期的;

8.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没有教练员或随车指导人员的;

9.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依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十)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十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十二)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通过以上曝光名单

在此呼吁广大驾驶员

要引以为戒

遵守交规

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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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阿里交警微信公众号

编 辑:罗布多吉
责 编:久太加
终 审:刘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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